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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离婚律师--离婚隐匿财产的处理
2011-10-08 22:04:31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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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规定: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、转移拒不交出的,或非法变卖、毁损的,分割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的一方,应予以少分或不分。具体处理时,应把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,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折抵,不足折抵的,差额部分由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。
如果在离婚判决前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的,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。这样,配偶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就无权单方面就财产处理问题作出决定。
如果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后,甚至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,或者才得到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,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重新分割转移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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