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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离婚律师【案例分析】丈夫能否因妻子不愿意生育离婚

2013-02-24 17:16:28 来源:


南京离婚律师【案例分析】丈夫能否因妻子不愿意生育离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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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200810月,现年40岁的潘先生与离异单身的石女士举行婚礼后组成了新家庭,石女士带来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与夫妇俩共同生活,一家人一开始生活得有滋有味、和和睦睦石但时过不久,夫妻间的矛盾就产生了。番先生膝下无子,况且父母也期望他生个孩子。随着时间的消逝,潘一先生要求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强烈,有一天终于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,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了。为了“生孩子”的问题,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,从201010月起,潘先生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。200124月,潘先生一纸诉状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,要求与妻子离婚。

    法院认为:石女士不愿生育,潘先生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,缺乏法律依据;石女士不同意离婚,且希望与丈夫和好,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。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,对潘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 【南京离婚律师汤圣泉律师分析】

2011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)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夫妻之间关于生育权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,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:“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因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()项的规定处理。”本案中,虽然双方关子是否生育的问题发生了纠纷,但是双方感情尚未破裂,因此法院未判决离婚。

     汤圣泉律师,南京资深律师,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,资深婚姻家庭问题维权专家,江苏婚姻律师维权网http://www.jshy114.com/站长兼首席咨询律师,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、离婚财产分割、房产分割、股权分割,子女抚养权纠纷、遗产继承纠纷、涉外婚姻纠纷,帮助起草离婚协议、进行专业咨询,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,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。同时,执业十多年来,汤律师一直坚持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专业化、专家化、品牌化的服务特色,得到当事人的广泛称赞,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,江苏电视台、江苏人民广播电台、南京电视台、《扬子晚报》、《现代快报》、《金陵晚报》、《南京晨报》以及网络媒体都给予了广泛报道,被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推荐为“百姓最信赖的榜上名律师”。代理的婚姻案件数百件,既有普通老百姓的婚姻案件,也有优秀成功人士如民营企业家,国企老总,企业高管,公务员,记者,演员等婚姻案件。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:1、南京某集团公司总裁离婚案;2、南京某知名科技公司高管离婚案;3、江苏某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离婚案;4、南京某银行行长离婚案;5、上海某私企老总离婚案等。

   
汤圣泉律师秉承“专业高效严谨务实”的法律服务理念,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,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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